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教师明确在各项教学任务中承担的职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教师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学生,以自己的模范行为给学生以良好的教育和影响。教师的基本职责是:
1.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执行教学计划,努力做好教学工作。
3.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热爱学生,教书育人。
4.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5.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师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资料和其他教学手段的基本建设。
2.负责该课程的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等)、考试、考查,并且注意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责任,担任帮代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要检查青年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并把好质量关。
3.教师负有维护教学秩序的责任,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上课考勤制度,对迟到、早退、旷课和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并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对累计缺课达本课程总课时数1/3及以上学生取消其本课程的考核资格。
4.每个教师都要认真授课,且辅导答疑、批阅学生作业,并做好作业记录,对缺交书面作业次数达总次数的1/3以上的学生不准其考试或该门课以“0”分计算。
5.负责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主持该课程的考核,并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分析工作。
6.负责将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
7.教书育人是每个教师的职责。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的教育,言传身教,做学生的表率。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2.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在系统一安排下,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订学期授课进度计划。
3.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4.对学生的考核成绩有评定权,除教学主管部门和系领导有权组织复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5.有权根据教育改革的需要提出教改试验方案,经学科所属系、部认可后试行。
6.在各种教学评估活动中,对评估结果或评奖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估结果,有权提出申诉。
三、教学纪律
第五条 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全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1.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或找人代课(或代指导),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未经批准而停课或找人代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2.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由于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将追究事故责任。
3.每个教师都要服从系的工作分配,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4.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规定的辅导答疑,并认真做好情况记载。
5.任课教师之间应相互听课,每个教师每月至少听两次课,听课时要按要求做好记录,于课后将听课记录报所在系、部教学科。
四、新开课/开新课
第六条 新教师开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方面必须经组织人事处审查认定为合格。
2. 通过由组织人事处组织系、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试讲,并认定为合格。
3.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提前编写好教案,由专业主任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教师开新课或讲授我校的教改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开新课或讲授课改课程的教师必须参加由相关系、部组织的试讲,并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备课
第八条 教师备课的要求
1、教师应于课前熟悉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并深入钻研教材,了解学生情况,据《教师教案编写标准》要求编写好教案。
2、教师至少提前一周编写好教案。
3、各系应不定期检查教师教案编写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帮其整改,原则上教师的教案需经专业主任审核后方可实施。
六、讲课
第九条 教师讲课的要求
1、教师上课前的准备工作,任课教师上课时必须携带与所授课程一致的电子或书面版的课程标准、教材、授课进度计划及本次课的教案。
2、授课时,在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要严格要求学生,做好考勤工作,负责对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对上课玩手机、说话等不认真听课的学生应及时制止。
3、教师授课时,要执行课程标准及教学大纲的要求,不准随意删减教学内容。
4、教师授课要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授课的基本要求是:目的明确,讲授正确,重点突出,语言准确,板书工整,严密组织各教学环节,注重双边活动,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5.教师严格遵守教学常规,必须按时上下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均视为教学事故。
6. 教师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七、实践教学
第十条 实践教学要求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的重要环节。
1、实训前一周,实训指导教师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制定实训大纲及考核评价办法、实训计划、实训指导书、实训任务书等教学文件。
2、实训批导教师于课前做好实训课的准备、讲解、指导和批改实训报告及仪器设备整理检查等工作。
3、指导实习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
指导教师必须按实习计划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期间,要认真填写实习记录,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并做好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写出实习报告,并对学生实习成绩做出评定。
4、指导大型作业、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指导教师应根据课题性质和内容,按照课程标准要求编写任务书,并拟定详细的进度表,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应认真指导,掌控进度,确保质量,严格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综合评定其成绩。
5、对学生参加实训课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核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6、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及附件(包括软件等)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并存放在学生所属系,保存期叁年。
八、辅导答疑
第十一条 辅导答疑要求
1.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实行因材施教的必要教学环节。
2、学期初各任课教师制订辅导答疑计划,确定辅导答疑时间、地点,报所在系、部备案。
3、辅导答疑原则上每周一次,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要重视因材施教,既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学生.
九、作业(含实验报告、实训报告/设计报告)
第十二条 作业要求:
1.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教师在布置作业时,应同时指定交作业的时间。所有课程的任课教师,每次课均应给学生留有适量作业,并且每授课3小时应至少布置一次书面作业。
2.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以便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
3.对于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给予批改。
4.批改作业须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优点和错误之外,对潦草、马虎、实验数据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计算不正确的应要求学生更正。
5.教师须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做好文字记载、及成绩评定,平时的作业情况应作为评定该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对迟交或缺交作业者,教师应按规定扣分;对抄袭作业者给予批评和教育,并以缺少作业论处。
十、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要求
1.各课程其性质考试、还是考查应服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2. 各课程的考核评价办法应执行课程标准中规定的考核评价办法
3. 所有课程其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
4.任课教师不得在临考前划范围、圈重点,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否则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5.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须认真履行考场职责,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从严整顿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对考试舞弊学生要当场终止其考试,其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6.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认真评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其试卷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交系、部备存备查。教师应坚持评分标准,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复审,任何人不得更改。
10.任课教师要在考试后进行试卷分析,完成试卷分析报告。
十一、其它
第十四条 对外聘老师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