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业成绩和教学效果的一种办法,是督促学生按照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严密、科学的考核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课程考核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考核的安排、方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要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身心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 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或经批准的其它考核方式),考核方式要在课程标准中明确进行规定。
第四条 为使我院课程考核工作有章可循,保证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命 题
第五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要求,深广度适当,准确地鉴别学生的学习成果,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着重检查学生对基本原理、概念和规律性知识的掌握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文图清晰、工整,图、表、文字无错误,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应尽量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 试卷标题为: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学年第*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课程名称要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一致,不要做任何简写。标题下方注明:使用层次、专业班级、命题教师、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分钟)。
第七条 题目类型及难度
1、题型Ⅰ:考试课题型,均为客观题。试题按类型分为A型题(最佳选择题):包括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摘要型最佳选择题)、A3型题(组合型最佳选择题);B1型题(配伍选择题);X型题(多项选择题)。
2、题型Ⅱ:考试课与考查课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辨析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简述题、问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应用题、证明题等。
考试题型的选择注意与行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接轨,各门课程的考试命题可从上述各种题型中选择。也可另拟题目类型,特殊类型的考试经批准后另行命题。
3、试题难度:基本题目占60%,难度适中的占20%,难度较大的占10%,难度大的占10%。
第八条 每门课程命制A、B两套试卷,教学中心指定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A卷与B卷的重复率(按分值计算)不超过30%;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采用同一课程标准,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三章 试卷的审核、印刷、保管
第九条 命题教师命题结束后填写《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命题审查批准单》,分别由各院系(部)及专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学中心审核。
第十条 试题的打印、印刷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一条 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违者按《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每次考试前,教学中心和各系(院)要指定专人印制、保管试卷,并在规定时间发放。
第十三条 凡考试课程试卷,按学院要求的格式统一进行整理,报系(院)保存,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方可处理。
第四章 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本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书面作业缺交次数超过本课程书面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及不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被取消正常考核资格的,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十六条 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内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报专业所在系、部审核,以系、部为单位将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送教学中心审定,各系、部于考试前三天内通知学生。任课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五章 考试及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要进行课程考核,其考核评价办法依据课程标准中规定的考核评价办法,对计划实施考试改革的课程,以系部为单位于开课学期开课前两周将计划报教学中心,并以立项形式进行该课程考试改革方案设计、论证;经教学中心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查课,其期末考核,则由任课教师按课程标准中规定的考核办法在课程结束时自行组织考核;考试课的期末考试、补考由教学学中心统一组织,各系、部要在考试前一周通知到每个学生。
第十九条 考试教室均要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并尽可能拉开课桌间距。所有考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位对号入坐,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第二十条 考生答题时所需草稿纸,由各系、部统一提供。
第二十一条 每个教室考生人数在20名及以下,可安排1名监考教师;40-60名的教室,每个教室至少配备2名监考教师,60名以上的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由系、部安排,教学中心可给予协调。
第六章 学生考试违纪处罚
第二十二条 系、部、团委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和教育。各系、部要经常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学习学院的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认定为作弊:
1、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2、偷看书本、笔记本、小抄、抄袭别人试卷者;
3、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纸条等其他方式给接受者;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交流内容并在予以警告后重犯者;
4、互换试卷、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者;
5、考前在课桌或附近墙壁上书写、张贴小抄或做其他作弊准备者;
6、考场内携带与考试要求不符的电子工具者;
7、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8、经审定属于雷同试卷者;
9、私自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10、以通讯工具传递答案者。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当场认定作弊学生的作弊事实后,终止该生考试,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报教学中心审核,学生所在系、部于24小时内张榜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
1、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2、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
4、其它参照《学生管理手册》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考生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对监考教师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所在系、部教学科或教学中心申诉。对于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威胁、侮辱甚至殴打监考教师或有关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免考、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考试,但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而申请免考或缓考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学生办理免考或缓考手续的程序是:学生于考试前填写免考、缓考申请表,经指导老师同意,并由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以系、部为单位报送教学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不再办理免考或缓考手续,补考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九条 缓考学生名单由各系、部于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人,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学生于下学期按补考时间进行考试,按卷面成绩记入此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条 对期末考试卷面低于50分的,则该课程的综合评价成绩为卷面成绩;综合评价成绩低于60分的,则视该课程不合格,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教学中心组织安排对上一学期考试课考核不合格和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进行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的考查课考核不合格者则须重修。另外,学生顶岗实习离校前各系、部可对专业课不合格的学生组织安排一次补考;学生毕业前,大约在每年的五月底或六月初学校可组织对学生进行毕业前补考,本次补考后,仍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毕业时不能领取毕业证,学生毕业达到三个月后至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系、部批准后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机会,补考全部及格者,方能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补考合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八章 试卷批阅、考试成绩的评定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试卷批阅要求
1、用红色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批改;
2、要有题首得分(小分以得分或失分计算,计算形式要统一);
3、总分合计要准确(总分与各题首得分总和相一致,并与考试成绩单一致);
4、凡卷面分数有改动,一律要有阅卷人和专业负责人或系、部有关领导共同签名;
5、认真客观地填写试卷分析表。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的确定
1、考试成绩由日常(或过程考核)成绩、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
2、原则上无过程考核的考试课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有过程考核的则过程考核和期末考试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但同一门课要求相同的不同班级过程考核和期末考试比例则应统一,另外,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达不到50分者该课程不能视为合格;考查课(包括选修课)是否安排书面期末考试由任课老师确定,考核评价要执行该课程的考核标准,各课程考核办法任课教师须在第一节课时告知学生。
第三十四条 考试成绩尽量按百分制评定,并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五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试卷成绩分析表的要求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考试方法、命题内容和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于期末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补考则于补考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单报送班级所在系、部,系、部初审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本系、部所属班级的成绩汇总报送教学中心。学生成绩表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须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填写《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报课程所属系、部,经系、部主任和教学中心主任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及专业负责人和系、部教学科长及教学中心有关人员一起查阅试卷,纠正成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山东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的管理,按省教育厅高教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来公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1、山东科技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2、教师监考职责
3、考试改革的基本要求
4、课程考试改革方案申请与审核表
二〇一四年三月
附件1: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二十分钟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不准入考场,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场。
二、考生入场后,按监考教师规定入座,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变动座位。并将本人的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三、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和草稿纸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直尺、三角板、圆规等。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可带计算器,但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已带入的违规物品,应在正式开考前放到教室的讲台上。
四、考生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等。考试铃响后,方可开始答卷。
五、考生未交卷前不准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谈话。
六、考生答卷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的圆珠笔、钢笔或中性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卷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便讲话、交头接耳,对试卷有疑问或试卷印刷不清楚时可举手后询问监考老师。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放,等候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并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进行正常工作,在考试期间,监考教师有权对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十一、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按《山东科技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六章处理。
附件2: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师监考规则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建设良好学风和校风的重要内容,教师的监考是执行教学任务,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为了规范监考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职责。
一、监考教师必须忠于职守,对监考工作严肃认真、积极负责,做好考场检查和监督,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对学生既要热情又要严格。
二、监考教师要提前15分钟到考场,将监考教师的姓名按格式“本考场监考:XXX、XXX”写在黑板上。开考前要检查学生的有关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调整并检查学生座次。向学生宣读《山东科技职业学院考场规则》,按时分发试卷。
三、监考时,监考教师要坚守岗位,要关闭通讯工具,集中精力监考。不得在考场吸烟,不得聊天、阅读报刊书籍和兼作其他工作,无特殊情况监考教师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确有原因需离开考场的要通知所在系,由系安排其他人员顶替;如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暂离考场,需告知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跟随方可。
四、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前、后分站,要关注到考场的每个方位,尽量不要同时走动。
五、监考教师要履行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作弊动机的学生要立即警告,警告后仍不听劝阻者,按作弊论处。发现有替考、夹(携)带小抄、未经允许带书或笔记、互换答卷、传递答案、偷看书籍、偷看笔记或他人试卷等现象,要立即指明其作弊行为,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好记录,如遇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报系领导或巡考。
六、监考教师可以解释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必须要改正的地方,但不得对考题内容作任何解释。
七、监考教师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八、监考教师要严格掌握答题时间。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示考生;终止时间到,要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拖延考试时间。
九、监考教师要负责收取和整理好学生的考卷,清点无误后按规定装好,交评卷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
十、监考教师不负责任、监考不严、暗示答案、庇护放任、怂恿学生作弊者,按《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十一、经院、系巡考组人员及监考人员查出有作弊的,将列入系级考核,其中,由院巡考组人员及与学生不同系的监考教师查出作弊的,扣学生所在系0.5分/人次。
十二、其它考核依据《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二0一三年一月
附3
课程考核改革的基本要求
课程考核改革要求主要从考试内容改革、考试模式改革、考试方式改革方面提出。
一.改革考核内容,突出对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
适应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从岗位任职需求和学生职业发展需求出发,改革考试内容,注重对学生独立思考和自己解决问题的习惯和能力的培养与考核,注重对操作性知识的考核,注重对学生专业技能的考核。争取做到既检查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又考察学生的分析综合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又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减少填空题和选择题等客观题的数量,增加论述题、论文或报告等主观题的比重。
二.考试模式改革,积极推行形成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评价方式多元化的考核模式
考试改革必须从知识型考核向能力型考核、从一元考核向多元考核转变。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进行改革创新,建立形式多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考试模式,鼓励采取形成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评价主体多元化和评价方法多样化的综合考核模式,系统运用多种评价手段。多元化的考试形式主要有:理论性闭、开卷;口试;操作;理论加操作;客观考试;问题情境考试;小论文考试;小设计;调查报告;文献综述;产品设计与成果答辩等。考查学生综合素质、分析力、想象力、感悟力、创造性思维等可采用写心得体会、问题设置和现场能力测试的形式考试。
三、考试方式的改革
课程考试方式的改革主要是改变原来以笔试考试为主转向综合方案制定与执行情况,以达到考核与提高并重,做到既“考”又“评”。鼓励对于不同课程,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形式的考试方法,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全面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广度、深度和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下列各种考核方法,各课程针对各自特点选用。
1.项目(作品)考核
考试项目引入企业内容。课程实施过程中由任课教师组织,一般通过完成特定项目作品的检测学生的课程学习效果。任课教师必须批阅并保留项目(作品)原始材料存档。该部分考核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一定比例。考查学生创新能力则采用完成创新作品的方式。
2.技能考核
对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课程应尽量采用实做考核,用工作现场考核代替传统的考场考核,用学生的实际工作成果代替传统的试卷。操作主要考核学生是否能正确使用、调整仪器设备,是否能按正确的、科学的方法进行操作,能否在操作中正确测出数据等;综合技能主要考查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全面理解程度和实际动手的能力
3.学习过程表现
课程学习过程表现考核是根据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情况等各方面的情况。该部分考核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一定比例。
4.综合知识闭卷测试
将考查学生基础知识时采用的闭卷笔试考试方法;主要考查学生对该门课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一般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原则上测试时间不小于1小时。该部分考核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一定比例。
5.开卷考试
重点考查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知识转化能力,采用论文和调查报告方式;采用开卷方式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方案制订、项目设计等;
6.半开卷考试
重点考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实际应用能力,允许学生提前自已准备一张A4纸,梳理课程公式或要点,记录到纸上(不能复印),教师命题以开放式试题为主,检验学生是否能够有效运用,解决实际问题。
7.答辩及口试方式
考查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时可采取口试形式;或是以答辩等方式进行相关考核。口试既能发现学生的不足,又能及时指出并纠正,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培养学生正确理解和科学完整陈述所学知识。
8.与省厅统一考试结合的方式
“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基础课程,则以国家或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为准。
9.“以证代考”的方式
注重技能和实际操作水平的培养,探索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接轨的考核。对于能够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接轨的课程,积极探索课证融合的方式。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成绩作为课程评定的成绩。对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的学生,可免修与之对应的一门或几门课程。
10.“以赛代考”的方式
对各种权威部门组织的能反映学生真实水平的技能竞赛,学生参赛获奖说明其已具备相应职业技能,可直接记入课程或模块的考试成绩(按优秀计入)。凡代表学院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性或学科性技能竞赛者,可免予相关课程考核,成绩以学院组织该课程考试参考者最高分计入。鼓励各系部组织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对于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者,可视为相关的此门课程考核通过,并视竞赛成绩以不同分数计入课程考核分。
如学生不选择以赛代考而自己情愿参加本门课程考试,则学生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系部提出申报,根据竞赛成绩,申请免考一门3学分左右的必修课程或弥补某门课程的学习成绩等。
11.以专利或科技创新项目代考核
凡成功获批相关专利、或成功申报并完成相关科技创新项目时,相对应的课程经教师个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部审核备案后,可以免予考试。
附件4:
课程考试改革方案申请与审核表
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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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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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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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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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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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取的考核模式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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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组合及拟实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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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教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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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主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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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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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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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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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中心备案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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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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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课程属于基础课,专业主任一栏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填写。
此表一式三份,教学中心、系部、教师分别存一份。
教学中心 二0一四年四月